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奉總統於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11號令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1471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105022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張貼者:2016年2月22日 下午7:58基隆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 蔡再發 已於 2016年2月22日 下午7:58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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