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曾發函釋,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屆滿,折舊足額後,僅剩殘值者,如想要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就可准予認列損失。 但台北國提醒,不用報備不代表無須舉證,營利事業仍須舉證報廢事實,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報廢固定資產,須確實將資產捨棄或變賣,應舉證有實際報廢事實存在,才可列報。 捨棄固定資產時,如有僱工清除費用,也可列報費用支出;至於變賣廢棄資產而取得的價金,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相關條文: 所得稅法第57條: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 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財政部69/12/18台財稅第40295號函(一)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如該項資產已不存在,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40624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