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2年10月8日 下午6:01基隆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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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再發 已於 2017年12月25日 下午10:4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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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當地一般租金則是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公布。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所得稅。 至於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則需提出雙方訂立之無償借用契約,經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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