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第四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以經商字第09900639060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政策,增訂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商業名稱及所 營事業預查,應繳納之規費費額;與配合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 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而於合併改制後,同一直轄市內名稱相同之商業,如欲變更名稱者,其申請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及變更登記,所須繳納之審查費及登記費,應予免繳,爰予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