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營業用之房屋,若已辦理停業或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者,應按變更後用途,課徵適用之房屋稅稅率。但若房屋仍堆置與營業有關之物品或機器設備,供倉庫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原供營業用之房屋,若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如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因稅捐機關無法追溯查明使用情形,依高雄縣房屋稅徵收細則第9條規定,其使用情形變更日之認定,應以申報日為準;未申報前之房屋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