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8.04.09刊登 行政院令: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令 | 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 院台行業釋義法律字第1080085454 號 | 一,依洗錢防制行業釋義法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二) 上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適用之交易型態: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三) 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院長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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