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02個人獨資經營幼兒園,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張貼日期:Dec 02, 2019 5:54:28 AM

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來電詢問,是否可以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膳食費。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