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二、使用統一發票注意事項:

  • 銷貨發票的開立,買受人地址可免填寫(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造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份證統一編號) 。

  • 銷貨發票應按日期先後順序開立。

  • 作廢的銷貨發票的存根聯、扣抵聯、收執聯應自行黏貼於原位,並註明作廢。

  • 銷貨或退貨的退回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

  • 銷貨統一發票不得跳頁(號)開立,不開立之空白發票請自行剪角。

  • 進貨發票的影印本應自行查明未從複使用。

  • 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金額書寫錯誤,不得更改,必須作廢,另重新開立發票。

  • 使用刷卡機之營業人銷售貨物給持有簽帳卡之買受人,務必逐筆開立發票,並於備註欄書寫簽帳卡末四碼數字,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則不在此限。

  • 進貨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或收執聯,可以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替代。

三、得扣抵之進項憑證

  • 一切與業務相關之進項發票。

  • 抬頭為公司(行號)名稱、並有公司統一編號之水、電、電話費的收據(餐飲業瓦斯費發票或收據)

  • 進貨、進料的統一發票。

  • 運費(附托運單)的統一發票。

  • 文具用品(如筆、紙)的統一發票,與其他日常用品(業務不相關)必須分開列印發票。

  • 電腦、軟體、電腦週邊設備、電話機、傳真機、辦公桌椅、辦公用品的統一發票。

  • 油單(抬頭須有公司統一編號、車號不用登打)之發票或收據。

  • 機器設備、客貨兩用車、貨車(附行車執照影本)、冷氣機的統一發票。

  • 廣告費/印刷費之發票。

四、二聯式統一發票之換算:

總金額÷1.05=銷售額

銷售額×0.05=稅額

銷售額 + 稅額=總金額

五、使用發票營業人範例:

以當期(月)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當期(月)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100,000元,銷項稅額為5,000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1,000元,其應納稅額為4,000元,計算如下:

100,000*5%=5,000……銷項稅額

5,000-1,000=4,000……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或留抵稅額)


如何避免取得虛設行號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 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2.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 營業人是否真實,俟查對確實,並取得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再行付款。

  3. 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 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 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如 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 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4. 儘量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 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 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5. 請妥為保存交易過程之有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 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卡車路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 佐證。

  6. 對於平時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以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 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證明發票來源。

  7. 販賣不實統一發票者,常見其登記名稱為「××企業社」、「××企業行」、「××實業社」 、「××實業行」、「××工業社」等,從字義上無法辨認係經營何種行業,如銷貨人交付該類 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稅捐稽徵處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主  題: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及第3條第1項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規定,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機關團體當年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時,應填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第4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明細表」及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


該局查核甲基金會96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2千9百萬餘元,全數皆申報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爰調整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減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2千4百萬餘元後,核計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為500萬元,另查該基金會96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計300萬元,依前揭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可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項下扣除,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乃予以調整補稅50萬元。


該局呼籲,機關團體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查當年度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營業人提供土地與出資之建設公司合作興建房屋,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提供土地與出資之建設公司合作興建房屋,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當建設公司與地主就房屋或土地交換時,雙方應按較高之價格等額互相開立統一發票,即房屋價格(不含營業稅)應等於土地價格。地主如非屬營業人者,建設公司應開立房屋款統一發票與地主,地主可開立土地款收據與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並應於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於該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但如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


該局指出,地主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屋、土地者,應分別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其後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先換出者為低時,後換出之一方應從高按先換出者之時價開立憑證;至於先換出者之時價如較後換出者為低時,先換出者應於後換出之一方開立憑證時,就差額部分誠實補開立憑證。


有關營業人酬勞員工之物品(勞務)

營業人購入物品酬勞員工,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且認屬員工之所得,應依規定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酬勞員工之貨物,若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酬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若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同時該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營業人酬勞員工物品,無論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有無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視為銷貨開立發票,屬員工之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公司購買車輛酬勞員工,於購入車輛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仍屬員工薪資所得,因非每月給付須按車輛購入金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如果購入車輛作為年節員工摸彩活動之獎品,則公司給付時,應按「競技競賽及機會中奬之奬金或給與」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如營業人原已持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者,應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即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因此,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如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申報上開進貨退出折讓,如未依規定申報,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營業人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停業期間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在稽徵實務上常有營業人已辦理停業,但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忽,在停業期間出售貨物或資產卻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發函調查後,營業人才表示因不知停業期間仍可申購發票,致有漏開發票之情事,並非故意逃漏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停業期間,或已申請註銷,如仍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至所轄稽徵機關申購發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認知錯誤或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登載買受人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登載買受人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因此,營業人向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應於購買時,請其於統一發票上登載買受人之統一編號,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扣抵時,應將載有其統一編號的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營業人印章,作為申報扣抵之憑證。其可扣抵進項稅額計算如下:進項稅額=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總額÷(1+徵收率)×徵收率(註:目前徵收率為5%),該進項稅額依其性質填報在申報書之第37欄或第39欄。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具載有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須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多角貿易零稅率的適用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第2款規定,外銷貨物或與外銷有關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例如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A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國外B供應商訂貨,並委由國外B供應商直接對國外A客戶交貨,則甲、乙公司皆非實際購貨及供貨之營業人,可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申報適用零稅率除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之外匯證明文件外,尚需檢附相關證明,以前例說明如下:

  1. 甲公司應檢附開立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甲公司之商業發票、付款證明文件及B供應商交予A客戶之提貨單/送貨單影本等)。

  2. 乙公司應於收到B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付款證明文件暨B供應商開立給乙公司之商業發票及B供應商交給A客戶之提貨單/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

進貨收到假發票 罰鍰變輕

在不知情下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結果被國稅局補稅重罰,徵納雙方長期以來常為此爭議。財部7日將發布新解釋令,未來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稅額憑證,處罰標準只看有無進貨事實,不再過問是不是虛設行號開立的發票。

財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指出,過去公司行號取得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是出自虛設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處罰倍數會比較重,但是很多公司都表示根本不知道交易對象是虛設行號,或是不清楚統一發票的來歷,因此引發不少稅務訴訟案件。


財政部也發現,近年來虛設行號的形態一再演變,早年可能是無進銷貨事實,卻靠販賣統一發票牟利,現在虛設行號經營的方式更複雜,在開立假發票之外,也會透過正常營運並開立真發票來魚目混珠,「虛實交易」的情況日益常見。


因此財政部決定,檢討關於虛設行號的相關處罰標準,公司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於這類案件,不再區分開立統一發票者的身分是不是虛設行號,只以公司有沒有進貨事實,當作有無漏稅事實的處罰原則。


許虞哲表示,財政部將在7日發布解釋令,廢止當初在83年、84年、95年發布的四項解釋令,並修正營業稅法第51條關於取得虛設行號開立憑證的相關處罰規定。


賦稅署官員進一步解釋,未來公司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會依照有無進貨事實判斷,分別依營業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補稅處罰。而根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進貨事實取得不實發票,處罰一至二倍;無進貨事實的處罰較重,可處三至五倍罰鍰。


官員也強調,公司若無進貨事實卻虛報成本、費用或進項稅額,除了會因逃漏稅被補稅加罰外,還要小心刑責上身,因為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可以移送偵辦追究刑責。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如營業人所開立統一發票已報繳營業稅,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者,營業人(賣方)得敘明情由,檢同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則可留抵或退還。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如買受人已提出申報扣抵或因買受人拒絕退回,致賣方營業人無法收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扣抵聯作廢重開者,其屬買方營業人已申報案件,應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錯誤之統一發票,再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法辦理。至屬買方營業人尚未申報案件,則由賣方營業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錯誤之統一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新開立正確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賣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買方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之相關處理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