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24修正該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
1100414行政院令: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指定同條第2項所稱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自110年7月1日生效
1100414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終止110年第1季申請使用防制洗錢查詢系統資料
1100113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健全我國防制洗錢體系,接軌國際規範,於11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鑑於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所從事之交易類型,或從業特性易為洗錢犯罪利用,行政院於106年10月5日依洗錢防制法(下稱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指定記帳業者為同法條第3項第5款規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報告有關技術遵循評等部分,對我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相關子法規提出相關缺失,本辦法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經參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發布之國際規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所提建議及實務需要通盤檢討,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業務關係之定義,明定記帳業者須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防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受指定之交易型態始適用洗防法及本辦法規定。
二、增訂記帳業者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委任第三方辦理客戶身分審查。
三、增訂記帳業者應檢核客戶與實質受益人姓名及名稱,以辨識是否屬資恐防制法之指定制裁對象,俾採取必要措施。
四、增訂記帳業者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五、明定記帳業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時數每年不得低於2小時暨相關認證及報備方式。
六、增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於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監理檢查時,得要求記帳業者提供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洗防法第5條第3項第5款受指定交易有關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後有助提升我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國際評價,並完善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規;另為強化記帳業者法令認知,該部將持續督促各地區國稅局落實洗防法、資恐防制法及本辦法相關教育及宣導作業,以利記帳業者充分瞭解並遵循相關規範。
1091111 AML繳費時程檔案
附件: AML繳費時程檔案供參.pdf
1091106CTP查詢平台
1090825修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作業要點
附件: 0825.jpeg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稽、內控作業範本》修正
(集保結算所)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經濟部原定舉辦的多場宣導說明會已取消,請各位在官網自行觀看所錄製的影片
提醒您:自3月1日起開始辦理108年年度申報,依規定應將截至108年底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請儘速於3月31日前完成申報,以免受罰,如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期間已辦理變動申報者,免再為年度申報,特此通知,謝謝!
洗錢防制專區-107年彙整
107.08.17(洗防辦)我國107年8月13日至17日與防制洗錢相關之重要動態
部版「風險評估表」(業者自評用)word格式 、 部版「風險評估表」(業者自評用) pdf格式
說明:本表目的主要為協助事務所達成相關要求,僅為建議表格,如以其他方式進行風險評估並無不可。
(財政部)轉法務部107.04.24法檢字第10704511950號函及附件
財政部10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3293號令訂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七日生效。
財政部10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533290號令訂定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 自發布生效之日起1年內為輔導期間。
財政部公告:預告「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辦法」草案
1090217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稽、內控作業範本》
發布本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稽、內控作業範本》修正。
範本(109.02版)電子檔已傳各公會電子信箱,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或請會員至本會網頁防制洗錢專區下載,網址:https://www.taauroc.org.tw/zh/news.html
1090213提醒: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日期
1090117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與稽核制度》(109年1月版
1081224洗錢防制查詢系統申請操作流程
1081223記帳業者應辦理事項
附件: 記帳業者應辦理事項.pdf
1081219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自行檢核表
1081126洗錢防制收費說明
1081025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查詢作業要點修正
附件: image0.jpeg
1080823洗錢防制事務所檢核表
1080410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8.04.09刊登
行政院令: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8 年4 月9 日
院台行業釋義法律字第1080085454 號
一,依洗錢防制行業釋義法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為以下之修正指定:
(一) 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二) 上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適用之交易型態: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1,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2,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3,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4,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5,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三) 指定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之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院長蘇貞昌
1071105最新公司法問答集
新修正公司法問答集-107.11.02版
1071101(經濟部、法務部)訂定發布公司法第22之1資料申報理管理辦法
1071029CTP平台QA集
附件: CTP平台QA集.pdf
有關(集保)AML(洗錢防制查詢系統)和CTP(申報平台)
1071002本會自辦洗錢防制調查問卷,填卷說明
洗錢防制事務所檢核表